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利用道路、桥梁及公共场地摆放物品,或者利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场所电杆、护栏、路牌、树木等挂载物品。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