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损坏、污染的,应当及时维护、修缮和清洗。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重新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