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