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每届任期内,应当对本级人大代表进行培训;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前,应当对代表有针对性培训。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