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