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社会和选区通报本级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激励代表担当作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