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应当研究办理,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办理情况应当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