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应当由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