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