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闭会期间的职责第三十五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职务相应撤销或者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