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未设副主席的,由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直至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