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闭会期间的职责第三十三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及主席团成员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各级人大代表混合编组、多级联动,通过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接待日、议政日、联系选民、走访群众等方式,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增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互动,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