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大代表联络站,公开代表基本信息、联系方式,主席、副主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每月至少进站一次学习、交流,开展各项代表活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小组长,组织代表开展下列活动: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
(二)开展就地视察;
(三)进行调查研究;
(四)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五)分工联系选民,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代表履职经验交流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