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