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