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开展下列活动:
(一)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
(二)检查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视察时可以根据代表要求,安排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四)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五)对本级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七)定期接待选民和人民群众,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和人民群众监督;
(八) 研究代表培训计划,代表活动计划和代表联络站建设;
(九)其他依法开展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