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闭会期间的职责第二十八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经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