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代表活动形成的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或者专题调研报告以及代表在闭会期间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主席团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转交、跟踪督办,并向代表反馈研究办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