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代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当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会议闭会后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向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