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