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分析评估、论证,形成的意见建议转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保障决议、决定的有效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