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