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五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或者邀请列席会议。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