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应当安排代表开展调研、视察,听取选民意见,起草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会前审议准备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由主席团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文件送达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