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的,可以适当延长会期。临时举行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列入议程的议案和报告;对重要或者专门性问题,也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