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年初和年中召开。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应当有明确的议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