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取水单位或个人在每年十月末以前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用水计划。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的部分累进收取地热水资源费。

如遇本地区发生重大旱情,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其他特殊情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