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取水单位或个人在每年十月末以前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用水计划。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的部分累进收取地热水资源费。如遇本地区发生重大旱情,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其他特殊情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