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取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热水,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