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规定,制定财政、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激励措施,推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集群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