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其复测,建立、复测经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统筹获取和分发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公益性地图;

(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