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不超过十年复测一次;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
(四)1:10000至1:5000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分别不超过三年和四年;
(五)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共享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地、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