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实施省级基础航空摄影,统筹获取和分发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

(六)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