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