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将犬只送至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