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投诉三次以上的,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