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原登记机关或者原办证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