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将犬只送至收容场所。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