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养犬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犬只送至收容场所。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