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养犬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犬只送至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