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的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