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鼓励有关动物保护组织或者爱犬协会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收容领养流浪犬只场所。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