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已修改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险。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