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已修改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卫生环境和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