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卫生环境和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