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