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下列中药材、中药饮片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一)种植养殖过程标准;(二)采收标准;(三)炮制规范;(四)包装及仓储规范;(五)其他中药材质量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鼓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与中药国际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