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中医药发展资金,落实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用于野生中药材保护及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科研等方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视财力情况设立一定额度的中医药发展基金。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