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按照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准种植中药材,大力推广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保证中药材品质。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道地药材分布,按照中药材标准化种植要求开展种植、采收、管理等工作,建立道地药材标准化种植示范区,推广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为全省中药材种植提供示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