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在油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破坏油气企业的生产、生活设施;(二)盗窃、哄抢油气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器材。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