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油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油气企业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盗窃、哄抢油气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器材。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