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油气企业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启动、关闭各种阀门、开关;

(二)损坏及擅自拆卸、移动各种标志;

(三)擅自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阻断道路,阻止施工,非法拦截、扣留车辆;

(四)妨碍巡线、巡井、生产作业;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