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油气企业水、电、天然气的,应当经油区管理部门与油气企业协商后,办理有关准用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费用。违反用水、用电及用气规定的,由油区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