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油气企业在勘探、开采和生产中给相关单位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当地油区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油气企业与受损失者签订协议,并督促实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